共同負擔比要怎麼判讀?有沒有合理的數字?
法律沒有訂出合理的共同負擔比數字,任何單一比例都只能解讀為個案結果。本文說明這個比率由什麼決定、分母與分子各自怎麼變動,以及審議時實際被檢視的是哪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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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
權利分配、瑕疵減損、企業資產與市場判讀,
依您關心的問題,閱讀估價工作的分析與考量。
法律沒有訂出合理的共同負擔比數字,任何單一比例都只能解讀為個案結果。本文說明這個比率由什麼決定、分母與分子各自怎麼變動,以及審議時實際被檢視的是哪幾件事。
閱讀文章 ↗獎勵和移轉是兩種不同的容積來源,代金則是容積移轉的一種繳納方式,不是第三種容積。本文比較三者的法源、要付出什麼、上限怎麼算,以及在共同負擔表上分屬哪兩款。
閱讀文章 ↗更新前權利價值決定的不是「我家值多少錢」,而是「我在這個更新單元裡占多少比率」。本文說明評估的四個步驟、報告書裡「合併」一詞的真正意思,以及比率如何連到最後的分配。
閱讀文章 ↗兩者的差別不只是「要不要送審議」,而是分配基礎、同意門檻與稅捐處理三件事都不一樣。本文說明法律上的預設實施方式、五分之四門檻的混合實施,以及分配比例為什麼不能互相換算。
閱讀文章 ↗地上權估的是「在別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這個權利,不是土地所有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一百十六條直接指定五項因素:用途、存續期間、有無地租、讓與限制、設定的空間位置。每一項在民法都有對應條文。
閱讀文章 ↗全名是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不去找送出基地,直接繳錢給政府換容積。金額=含容積移入的基地價格減去未含容積移入的基地價格,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估價者查估後評定。
閱讀文章 ↗三件事最容易被忽略:價格種類是正常價格、估價結果要同時列出容移前後兩個價格與代金金額、價格日期不是委託日而是制度指定的日期——而且各縣市指定的那一天不一樣。
閱讀文章 ↗中央只訂框架,可移入多少、代金怎麼評、要先做哪一件,由各直轄市、縣(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自訂審查許可條件。本文比較六都與新竹市的臨路寬度分級、代金評定方式與申請順序。
閱讀文章 ↗總銷不是一戶一戶估出來的。先挑一層、一戶當基準估出價格,再用水平效用比推到整層、樓層別效用比推到整棟,車位另外推算。挑錯基準,整棟的總銷都會偏。
閱讀文章 ↗銷坪比是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除以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用是把「容積」換算成「賣得掉的面積」。它和公設比的分母不同,不能互相換算;而「坪效」在本輪查核的文件裡沒有統一定義。
閱讀文章 ↗協議價購明文「依市價協議」,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租金則是另一套:要先分清楚是逕予出租還是標租,法定公式在兩者的角色不同,而且都不是市場租金。
閱讀文章 ↗四種情境:出租與標租、設定地上權、處分(讓售、標售、交換),以及政府取得私地前的協議價購。前三種是公產要出去,最後一種是私地要進來,估價師站的位置不一樣。
閱讀文章 ↗污名價值減損是修復完成後仍然回不去的那一段價值。全聯會第九號公報要求評估之前先確認污名效果顯不顯著,否則會把所有價值差額都算到瑕疵頭上,金額被高估。
閱讀文章 ↗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分割後每一塊值多少,地籍線怎麼劃影響很大,差額要用金錢補償。至於占用,土地法的租金上限是用申報總價算的,和市場租金已經嚴重脫節。
閱讀文章 ↗全聯會第九號公報的原則很明確:房地結合體不必拆分,而且瑕疵價值減損不以建物價值為限。但實務上法院對「建物損害會不會損及土地」的見解並不一致,這會直接改變可主張的金額上限。
閱讀文章 ↗用五項指標檢驗:修復可行性、修復完善度、資訊揭露度、市場替代性、融資困難度。至少要有一項顯示會產生污名效果,才能判定污名效果顯著;全部都不顯著時,推定這個瑕疵不造成污名價值減損。
閱讀文章 ↗傾斜率是水平位移量除以建物現況高度。實務常引的三段分級出自施工損鄰鑑定手冊,那是侵權案件估列補償的準則,不是通用判準,而且工程費用之外還有一塊非工程性補償常被漏掉。
閱讀文章 ↗漏水會不會減損價值,關鍵在能不能根除,以及市場上可替代標的的狀況。本文說明估價上如何拆成修復費用與污名價值減損兩塊,以及買方主張減少價金時法律上的條件與期限。
閱讀文章 ↗瑕疵會同時打到總收入、總費用與折現率三個地方,一個都不能漏。算完之後還要驗算:正常情況價值減掉瑕疵情況價值,必須等於修復費用加污名價值減損。
閱讀文章 ↗分直接比較與間接比較兩條路。關鍵不在調整技巧,而在案例選得對不對——要找有同類瑕疵的成交案例,並查清楚成交當時瑕疵修到什麼程度、買賣雙方知不知情。
閱讀文章 ↗氯離子超標不等於就是海砂屋,而且要用建物申報施工勘驗當時適用的那一版標準,不是拿現行標準回頭套。一一四年七月起新建物更已改用另一套硬固混凝土的檢測基準。
閱讀文章 ↗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種都用得上,各自從不同角度抓出瑕疵的影響。技術規則原則上要求兼採兩種以上;瑕疵案件常因為找不到可比的交易而只能用一種,這時要在報告書裡說清楚為什麼。
閱讀文章 ↗依全聯會第九號公報,瑕疵價值減損等於修復費用加上污名價值減損,也等於正常情況價值減掉瑕疵情況價值。兩種算法應該得到同一個數,這是檢查估價結果合不合理的第一道關卡。
閱讀文章 ↗報遺產稅用的是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那是稅法規定的計算基礎。繼承人之間要分多少,看的是市場價值,兩者經常差距很大,不能混用。
閱讀文章 ↗判定看的是持有目的,不是物件類型。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才是投資性不動產;供生產、提供勞務、管理目的使用,或在正常營業中出售的,都不是。本文說明三部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定義差異與三種常判錯的情形。
閱讀文章 ↗兩種情形法規強制:財務報告上的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買賣不動產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三億元。第三種是清算分派賸餘財產,法律沒明文要估價報告但實務上少不了。門檻與除外情形都逐條列出。
閱讀文章 ↗不是每位開業估價師都能承接財報公允價值案件。三部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各自訂了年資、前科、票信與迴避條件,保險業還加上事務所規模、上市櫃經驗與三年輪替。本文一併說明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兩階段時程。
閱讀文章 ↗可以,但依據的規範不是同一套。不動產走不動產估價師法與技術規則;無形資產走產業創新條例的評價體系,方法與報告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的評價準則公報辦理。委託前先確認你要的是估價報告還是評價報告。
閱讀文章 ↗兩種模式擇一是會計政策,選定後要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而且改回成本模式幾乎行不通。選公允價值模式就會啟動一整套估價義務:證券發行人的評價方法、分析期間與折現率下限都被準則寫死,保險業另有一套。
閱讀文章 ↗基準地用土地開發分析法會撞到兩個特有問題:基地太小規劃不出合理產品,以及現況容積和法定容積對不起來。前者可以合併鄰地或虛擬開發單元,後者要看是用不足還是超建,處理方向相反。
閱讀文章 ↗要點把作業拆成五個步驟:準備圖籍、劃分近價區段、選定基準地、查估地價、審議地價。容易被漏掉的是審議有兩道——選點時一道,定完價再一道,而且定價那一道要一路送到內政部。
閱讀文章 ↗主辦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依據是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加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報告表格式另出自內政部編印的作業手冊。要點本身沒有委託條款,實務上走政府採購的勞務委託。
閱讀文章 ↗基準地是地政機關在一個近價區段裡選定的代表性宗地,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估一次它的正常價格,那個價格就是基準地價。它和徵收用的比準地不同:基準地以永久設定為原則,比準地是為個案徵收而選。
閱讀文章 ↗房地實例要還原成素地單價,要過三關:先扣車位、再用樓層別效用比與地價分配率還原、還要把建物成本的折舊算對。地價分配率常被誤認為建物成本佔房地總價的比率,技術規則第一百條的公式寫得很清楚,那是兩個東西。
閱讀文章 ↗收益法的公式不難,難的是租金實例的口徑。實例常常只是一層樓或一個單位的一部分,要先還原成整體面積;停車位要分離就得收入費用一起分離;最後還要把現況容積與允建容積的差異調回來。
閱讀文章 ↗要點第十二點的門檻是二種以上方法,不是三種。求的是正常價格,而且以素地為對象,所以比較標的的選取順序和一般房地估價不一樣。房地分離要先分再推,這個次序決定了報告表怎麼填。
閱讀文章 ↗近價區段依要點第六點的七項因素在圖籍上劃出,原則只有一句:把握地價之同質空間。它和公告現值用的地價區段不是同一個東西,劃分依據與法源都不同。區段圖的繪製規格則出自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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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委託範圍,或閱讀公開案例中的估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