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有兩條路:直接比較拿有瑕疵的成交案例直接跟勘估標的比,算出修復前或修復後的價值;間接比較先從瑕疵案例算出「價值減損率」,再套到勘估標的上。
兩條路的共同前提是要找得到有瑕疵的成交案例。這種案例實務上叫瑕疵實例。
為什麼要找有瑕疵的案例,不直接調整正常案例
技術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一單獨項目的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就要判定差異過大而排除該比較標的。
拿完好的房子來比有海砂、有傾斜的房子,光是瑕疵這一項通常就衝破百分之十五,案例會被自己的規則排除掉。所以正確作法是往「同樣有問題」的成交案例裡找。另外,技術規則第二十七條要求三件以上比較標的,這是很多瑕疵案子最後只能改用其他方法的原因。
什麼算是瑕疵實例
瑕疵實例指可以跟勘估標的互為替代的相似不動產:區位與個別條件相似,而且原則上要有相同的瑕疵問題。
找不到相同瑕疵時,若該類型具特殊性或交易稀少,可以選取相似瑕疵問題的案例——相似指成因相似或損害相似。但有兩個條件:能掌握不同瑕疵之間的價值差異關係;而且要在報告書敘明理由。
三件一定要查證的事
選取瑕疵實例時,三件事要查清楚;已盡查證所能仍取不到資訊時要在報告書揭露:
- 交易當時的瑕疵損害程度——氯離子含量多少、傾斜率多少,要量化數字,不是「有海砂」三個字。
- 交易當時的修復情形——修了沒有、修到哪個階段。
- 交易當時買賣雙方是否知悉——買方不知情的成交價,反映不出市場對瑕疵的評價。
損害程度與修復情形應闡明來源,並以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未採用者要敘明理由。
修了沒修,算出來的東西不一樣
這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瑕疵實例在成交當時的修復狀態不同,算出來的數字意義就不同:
| 瑕疵實例的狀態 | 成交價裡含什麼 | 比較分析得到的是 |
|---|---|---|
| 已修復完成 | 只含污名價值減損 | 污名價值減損(率) |
| 未修復,修復費用可知 | 修復費用+污名價值減損 | 先衡量修復費用再分析,得污名價值減損(率) |
| 未修復,修復費用不明 | 修復費用+污名價值減損 | 瑕疵價值減損(率),還要再扣修復費用 |
最後一列是最常見的誤用:拿未修復案例算出的減損率直接當污名價值減損率,等於把修復費用算兩次。
間接比較的兩個硬規定
第一,要做二組以上的對偶分析。 對偶分析是把「瑕疵比較標的的交易價值」與「該標的假設沒有瑕疵時的價值」相減,推估價值減損(率)。後者若沒有實際成交價,可用比較法推估——也就是為每個瑕疵實例,各自再選一組不具瑕疵的比較標的做一次比較法。
第二,減損率不能直接搬過來用。 各瑕疵實例的條件與勘估標的不會完全相同,算出的減損率必須先經瑕疵因素調整。調整項目就是判斷污名效果顯著性的那五項指標。
判決賠償金額不能拿來當比較案例
比較法要用市場交易案例做分析,不應僅以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或專家的單方判斷決定價值減損。判決金額是訴訟攻防與舉證結果的產物,不是兩個理性交易人談出來的價格。拿來當佐證可以,當比較標的不行。
三個常見誤解
「隔壁棟海砂屋賣多少,我這間就是多少。」 要先查那筆成交時修復到什麼程度、買方知不知情、氯離子含量差多少。任一不同就要調整。
「找不到同樣的瑕疵案例,比較法就用不了。」 未必。成因或損害相似的案例也可以用,前提是能說明不同瑕疵的價值差異關係,並在報告書寫明理由。
「算出減損率百分之二十,直接乘上去就好。」 減損率必須先經瑕疵因素調整。別人那間修得好、揭露少、貸款沒問題,你這間三項都相反,套過來就是錯的。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勘估標的的鑑定報告:瑕疵類型、量化的損害程度、修復狀態
- 鄰近地區同類瑕疵的成交資訊,含門牌與成交時間
- 該社區的正常成交行情資料
- 價格日期的認定:買賣當時、瑕疵發現當時,還是起訴當時
- 估價目的與對造是否已提出估價報告
比較標的的適格性與調整幅度須逐案判斷,並在估價報告書中敘明。法律上能主張什麼,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