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除外。
分割方法依共有人協議行之;協議不成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分配。
分割後不會每一塊都一樣值錢
地籍線怎麼劃,會大幅改變分割後各塊土地的價格。
同一筆土地切成兩塊,臨路面寬較寬的那塊價值通常高於面寬較窄的;深度過長、形狀不整、或被切成畸零地的,價值會再往下掉。方案不同,各共有人拿到的實際價值也不同。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設有處理方式:以原物為分配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實務上講的「找補」就是這一塊。
要算出找補金額,前提是先知道分割前整筆土地值多少,以及依這個方案各人分得的部分各值多少。價值的分配是否與應有部分相稱,要用數字講。協議分割時委託估價,用途也一樣。
裁判分割裡估價師的角色
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估價師可擔任鑑定人,出具分割價值的估價報告書,供法官作為價值分配的依據。除法院指定外,也可由共有人共同選任。
共同選任有個好處:兩造各自找一位時,兩份報告通常有落差,最後還是要處理歧異。同一標的、同一期日的估價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雖可請求公會協調,但那是多繞一圈之後的事。
有共有人自己占用,其他人怎麼主張
民法第八百一十八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關鍵在「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共有土地使用收益(出租收租、或自己整塊拿去用),超過其應有部分的那一部分,其他共有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要返還多少?實務上常援引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作為上限參考: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
問題就出在這裡。台灣長期以來申報地價偏低、與市價分離,用申報總價乘百分之十算出來的金額反映不了市場租金水準,其他共有人拿回來的錢遠低於實際損失。
此時不論原告或被告,都可以提出估價師的鑑定意見:評估該土地的市場價值與市場年息,或直接估計市場租金,讓返還金額回到可檢驗的基礎上。
一個常被誤用的規定
全聯會訂有第二號估價通用原則「共有不動產處分其應有部分」,內容包含把持分不好變現折進價格的算法。
那份通用原則明文只適用於權利處分,也就是某位共有人把自己的應有部分賣掉。共有物分割不是權利處分——分割的標的是整筆土地與分割後的各部分,不是單一共有人的持分。兩者混用,會在分割案件裡憑空多出一筆折價。
三個常見誤解
「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就不能分割。」 協議分割才需要全體同意。談不成時,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照持分比例切,面積對就公平。」 面積相同、價值未必相同。臨路條件、形狀、深度都會造成差距,這就是為什麼有找補。
「他占用十年,就照公告地價賠十年。」 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是上限的參考,不是應然的金額。市場租金可以另行舉證,落差往往很大。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全部共有人的名冊與各自應有部分
- 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 目前的分割方案或法院送達的方案圖(如有)
- 現況使用情形:誰在用、用多少、有無地上物
- 占用的起訖時間,是否曾有租約或使用同意
分割方法的採擇與不當得利的請求範圍屬法律判斷,建議諮詢律師;估價師負責價值與租金水準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