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價值減損不以建物價值為限。 這是第一個要釐清的觀念——很多人以為「問題出在房子,所以最多賠到房子的價值」,但這個上限不是理所當然的。
估價這一邊:公報的原則是不拆分
全聯會第九號公報對房地價值拆分寫了兩句話:
- 房地結合體的瑕疵價值減損評估,除委託人特別要求、或市場交易習慣特殊等原因外,無須拆分土地價值與建物價值。
- 若瑕疵問題僅存在於建物,瑕疵價值減損並不以建物價值為限,但須注意減損超過建物價值時的合理性;瑕疵僅存在於土地者,道理相同。
第二句是關鍵:不拆分不等於金額可以無上限地往上長。超過建物價值的部分,要說得出為什麼土地價值也受到影響、影響到什麼程度。
訴訟這一邊:見解並不一致
公報管的是估價作業,能不能在法律上請求到那個金額是另一件事。實務上對「建物損害會不會損及土地價值」的見解並不一致,肯定與否定的看法都有,而兩種見解算出來的金額差很多。
| 採哪一種見解 | 計算方式 | 對金額的影響 |
|---|---|---|
| 建物損害會損及土地價值 | 不須拆分房地價值,一體計算價值減損 | 減損金額不受建物價值限制 |
| 建物損害不會損及土地價值 | 須拆分房地價值,僅就建物價值部分計算 | 減損金額以建物價值為天花板 |
所以在委託估價之前,先確認這個案子要用哪一種前提——尤其是訴訟案件,這通常會是雙方攻防的重點之一。若採否定說而需要拆分,委託時要明白提出,估價師才能依公報的例外辦理,並在報告中交代理由。
支持「會損及土地」的兩個理由
第一,建物的存在對土地使用形成限制。 集合住宅的所有權人眾多,改建不易。即使瑕疵只存在於建物,那棟有問題的建物就佔在那塊土地上、短期內拆不掉,土地的利用方式因此受限,價值跟著受影響。
第二,市場交易上房地本來就不分開。 依現實的交易習慣,買賣雙方不會特別去分割土地與建物各值多少,房地兩者只形成一個市場價值。既然市場是合在一起定價的,減損也應該合在一起衡量。
三個常見誤解
「房子壞了,最多賠房子的錢。」 不是。公報明文寫瑕疵價值減損不以建物價值為限。建物的問題會不會延伸到土地,是要論證的,不是預設不會。
「拆分比較精確。」 拆分不等於精確。市場交易是把房地合在一起定價的,硬拆成兩個數字,反而是在做市場上不存在的區分。拆不拆分要看委託目的與採哪一種見解,不是技術優劣問題。
「估價師會幫我決定用哪一種算法。」 估價師可以說明兩種算法的差異與各自的合理範圍,但要採哪一種前提,通常取決於個案的法律主張與審理見解。這一段建議一併諮詢律師。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瑕疵的位置與範圍:只在建物、只在土地,還是兩者都有
- 標的是集合住宅、透天還是其他型態,所有權人有多少
- 訴訟中的案件,對造與法院目前對「是否損及土地」的立場
- 土地與建物的登記面積、持分與權狀
- 同社區或鄰近的近期成交資料
- 是否已有其他鑑定報告,以及它採的是哪一種算法
見解分歧是這個題目的本質,不是有一方絕對正確。估價報告會交代採用的前提與理由,實際能主張到哪裡,仍以個案的法律判斷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