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第四點把作業程序定成五步:準備有關圖籍、劃分近價區段、選定基準地、查估基準地地價、審議基準地地價。多數人只記得五步的最後一步,卻漏掉審議其實有兩道。
選點這一關看五個原則
要點第七點列出基準地選定應符合的五項原則:
| 原則 | 要點原文的判準 |
|---|---|
| 代表性 | 以面積適中,具近價區段一般土地代表性為準 |
| 顯著性 | 以容易識別為準 |
| 恆久性 | 以不易變更形質為準 |
| 均勻性 | 以各地能均勻分布為準 |
| 完整性 | 以形狀方整為準 |
分布密度依第八點,「以一個近價區段設定一點為原則」。第十點再定基準地以永久設定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應依第七點至第九點重走一次程序。
審議有兩道,不是一道
第一道在選點之後。 要點第九點:基準地選定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召集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組成專案小組,就第七點所列原則進行審議,審議通過才編號造冊。也就是說,點位本身要先過關。
第二道在定價之後,而且要往上送。 第十三點要求地政機關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十五條決定基準地地價,填寫基準地估價報告表,送專案小組審議;第十四點明定審議時應著重地價高低層次之合理性。第十五點接著規定,地方專案小組審議後要彙整成果報告,送請內政部召集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組成專案小組再審議一次。第十六點則給了內政部退件的權:認為某地的基準地地價顯不合理時,應通知地政機關進行檢討。
「著重地價高低層次之合理性」這句話是理解審議重點的關鍵。審議看的不只是單一點位的數字對不對,更看各點之間的高低關係合不合理——貴的地方應該比便宜的地方貴,落差幅度要說得通。
估價師這一端跑的是一般估價程序
受託查估基準地時,作業流程並不是另一套,就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八條的八個步驟:確定估價基本事項、擬定估價計畫、蒐集資料、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整理比較分析資料、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價格、決定價格、製作報告書。
前兩步的內容也有明文。第九條的估價基本事項是勘估標的內容、價格日期、價格種類及條件、估價目的;第十條的估價計畫包括確定作業步驟、預估時間、人力、經費與作業進度表。第十一條再列出應蒐集的三類資料:標的的標示權利與使用管制、影響價格的一般與區域及個別因素、相關交易收益與成本資料。
三個常見誤解
「基準地選好就固定了,不用再審。」 要點第九點的選點審議是獨立一道,通過才編號造冊。
「地方審過就定案。」 第十五點要求彙整成果報告送內政部專案小組審議,第十六點還留了退回檢討的機制。
「五個選定原則裡有主次之分。」 要點第七點把五項並列,沒有寫哪一項優先。實務上作業手冊對原則之間的權重另有說明,但那不是要點的文字。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本年度作業範圍與點位清單(含新增、更換的點)
- 近價區段圖與各區段的編號
- 各基準地的地籍資料、使用分區、法定容積
- 前一年度的基準地估價報告表,供高低層次對照
- 地方與內政部兩道審議的時程表
要點的條號與內容以內政部地政司法規系統的現行版本為準。專案小組的組成方式、審議會議次數與補正期限,由各主辦機關依當年度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