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這一句寫在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第三點。要點沒有另設委託條款,實務上地政機關要委託估價師,走的是政府採購的勞務委託。
依據其實分成兩層
第一層是規範層,決定「應該怎麼估」:
- 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一〇八〇二六二〇二三號函修正,全文十六點。它定的是程序——誰主辦、怎麼劃近價區段、怎麼選點、價格日期是哪一天、要用幾種方法、怎麼審議。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要點第十二點明文「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查估之」,第十三點再指名依技術規則第十五條決定價格。估價方法的內容全部回到技術規則。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界定估價師的業務範圍,第十五條要求工作範圍與酬金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第二層是書表層,決定「表格怎麼填」。地價基準地估價報告表的欄位、繪圖方式、附件要求,出自內政部編印的作業手冊,不是法規;本所引用的是一〇八年版。手冊逐年編印,欄位會調整。
舊版資料常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表格式及內容填寫標準」列為法令依據之一。法規層面對報告書內容的要求,實際出處是技術規則第十六條所列的十五款應載明事項;基準地的專用書表格式則來自作業手冊。
委託估價師這件事,法規寫得比徵收薄
拿土地徵收來對照最清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三條明文: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而且受託估價師應依該辦法辦理。
基準地要點裡沒有對應的條文。第三點只講主辦機關是誰,就結束了。所以地政機關委託估價師查估基準地,靠的是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簽訂勞務契約,不是要點的授權條款。
這個差異對估價師有實際影響:徵收查估的受託義務由辦法直接規定,基準地查估的義務範圍則要看招標文件與契約怎麼寫。
三個常見誤解
「要點是法規命令,違反有罰則。」 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是行政規則,查不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要到內政部地政司的法規系統查。它拘束的是主辦機關的作業,不是對民眾設罰則。
「基準地價估完就會公告。」 要點原有第十七點規定公布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該點已經刪除。現行十六點裡沒有公布程序。
「找哪一家估價師都一樣,反正照要點做。」 要點只定程序,價格是估出來的。第十三點要求依技術規則第十五條綜合比較不同方法的結果、就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把決定理由詳予敘明——那一段正是專業判斷所在。
承接前可以先確認的事
- 招標或委託文件所引用的作業手冊是哪一年度版本
- 本年度的作業範圍:哪幾個行政區、幾點基準地、有無新增點位
- 主辦機關是否指定應採用的估價方法數量
- 書表格式與電子檔繳交規格
- 審議時程:地方專案小組與內政部專案小組的兩道時間點
要點的條號與內容以內政部地政司法規系統的現行版本為準;作業手冊逐年編印,欄位與作法可能與前一年度不同,應以主辦機關當期提供的版本為準;本文未核對手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