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分析法要先算出開發後的總銷售金額,而一棟還沒蓋的大樓有幾十上百戶,不可能每一戶都去找成交案例。實務上的做法是:挑一層當比準層、挑一戶當比準戶,把這一戶估準,再往外推。
這條推估鏈只有四步
- 選定比準層與比準戶,它就是比較法裡的勘估標的。
- 找與比準戶屬性類似的成交案例當比較標的,經因素調整後求出比準戶價格。
- 用水平效用比把比準戶的價格推到比準層整層。
- 用樓層別效用比把比準層的價格推到全棟各樓層,加總得出總銷售金額。
車位走另一條:先求出比準車位的價格,再依其他車位與它的個別條件差異調整,求得各車位價格。
技術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明定,銷售單價應考量價格日期當時可實現的價值,以比較法或收益法求取;可銷售面積則依第七十四條,以建造執照及建築設計圖說計算,並詳列計算式以便校核。
比準層、比準戶怎麼挑
依送審的建築設計圖說,選擇建物條件中等樓層或第四層為比準層,再從該層中選擇條件中等的戶別當比準戶。規劃有不同用途時(住宅、辦公、店面),應依用途分別選定比準戶。估價師要在報告書中說明選取理由。
重點是「中等」兩個字。比準戶不是要挑最好或最差的那一戶,而是要挑一個能代表整棟平均條件的位置,後面兩次效用比調整才站得住。
比較標的的選取原則
替比準戶找案例時,實務上遵守下列原則;難以達成時須在報告書敘明理由並視情形放寬:
- 要用成交案例,不是開價或委售價。
- 成交日期在價格日期前後一年內。
- 屬性類似,並應有案例位於同一供需圈。
- 新成屋:屋齡以三年以下為原則;新北市容積移轉代金案件另依該市估價報告書範本草案,以五年內新成屋為原則。
第四點是因為比準戶是還沒蓋好的新大樓,拿二十年中古屋來比,屋齡調整率會大到失去意義。這也連著技術規則第二十五條:任一單獨項目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應判定差異過大而排除該比較標的。
兩個效用比分別在處理什麼
水平效用比處理同一樓層、不同水平位置的價差。同一層的住戶,可能因為採光面數、座向、面寬或邊間與否而有單價差異,水平效用比就是把這種價差用比例呈現。
樓層別效用比處理垂直方向的價差。同一棟樓不同樓層,會因通風、採光、視野、噪音而有單價差異。有電梯時,高樓層住宅單價通常高於低樓層;但一樓可作店面用途,往往是另一種價格水準,不在住宅的樓層遞增邏輯裡。
兩個效用比不是隨手給的比例,要能對應市場觀察到的價差結構。
三個常見誤解
「第四層不是比較不好賣嗎?怎麼拿來當基準?」 比準層要的是條件中等、能代表整棟,不是最貴或最便宜的那一層。各樓層之間的差異,後面會用樓層別效用比調整回來。
「比準戶的價格就是每一戶的價格。」 不是。它是起點,還要經過水平與垂直兩次調整,才會得到各戶的價格。
「新成屋案例不好找,用預售案例就好。」 預售與成屋的價格形成條件不同,實務上建議盡量不採用預售案例;若因案例稀少而採用,要查證交易日期與竣工、第一次登記的關係,並敘明理由。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送審建築設計圖說:各層平面、戶別編號、用途與坪數
- 各層與各戶的面積計算表(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車位)
- 車位配置圖:平面式或機械式、位置與數量
- 附近同類產品的近期成交或委售資料
- 若已有銷售規劃:自訂的樓層價差、戶別定價表
樓層別效用比與水平效用比須逐案依市場實證決定;各直轄市、縣(市)對比準戶選取與案例採用另訂有作業規定,內容不盡相同,應以標的所在地當期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