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時,不動產的價值要怎麼認定?用公告現值可以嗎?

報遺產稅用的是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那是稅法規定的計算基礎。繼承人之間要分多少,看的是市場價值,兩者經常差距很大,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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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報遺產稅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那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為了核課稅額所定的計算基礎。繼承人彼此之間要怎麼分,看的是這筆不動產在市場上值多少錢,兩個數字經常差距很大。

拿稅單上的數字來分家產,等於讓分到不動產的那一位佔到便宜,而且往往當下沒人發現。

先確認誰有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順序定之: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次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序的人存在且未拋棄繼承權時,後順序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配偶的應繼分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共同繼承時為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共同繼承時為三分之二;沒有這四個順序的繼承人時,遺產全歸配偶。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舉例:甲、乙為夫妻,育有 A、B 兩名子女。甲死亡時,繼承人為乙、A、B 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口頭說說或寫切結書給其他繼承人。

分割之前,遺產是「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不同——各繼承人沒有可以單獨處分的持分,不能自己把「我那三分之一」賣掉或設定抵押。要處分,得先完成遺產分割。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方式依遺囑所定;沒有遺囑時,依共有物分割的相關規定辦理,也就是分成兩條路:

方式 怎麼進行 對價值認定的要求
協議分割 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大家要對「值多少」有共識,才談得下去
裁判分割 任一繼承人可單獨向法院請求 法院需要有公信力的價值依據

為什麼要找第三方估價師

繼承常伴隨複雜的權利關係,分配過程容易產生爭訟。不論由哪一位繼承人來評估資產價值,都容易導致其他繼承人的不信任——即使當下相安無事,日後仍可能因家族紛爭重新引起爭議。

委託估價師擔任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估價報告書作為價值認定的標準,是把「值多少」從家庭內部的角力,變成一份有方法、有依據、可以攤開來看的文件。

要留意的是,如果各方分別委託估價師,兩份報告對同一標的、同一期日的價格估計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土地所在地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估價師決定估定價格。這是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給的機制。

三個常見誤解

「用公告現值分比較公平,反正大家都照同一個標準。」 不公平。公告現值與市價的落差在不同地段、不同屋齡上差很多,同一份遺產裡的兩筆不動產,落差比例可能完全不同——照公告現值分,等於各人分到的實際價值不一樣。

「我先把我的持分賣掉再說。」 分割前是公同共有,沒有可單獨處分的持分。要先完成遺產分割。

「有遺囑就不用估價。」 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時仍需要價值認定。遺囑寫「房子給長子、其餘現金給次子」,兩邊差多少、要不要找補,還是得先知道房子值多少。涉及特留分時更是如此。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與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資料
  • 遺產清冊,以及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相關文件
  • 各筆不動產的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
  • 遺囑(如有),以及是否已有繼承人拋棄繼承
  • 不動產目前的使用狀態:自住、出租、他人占用
  • 價值認定的基準日要採哪一天,以及是協議分割或已進入訴訟

繼承順序、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認定屬法律判斷,建議諮詢律師;估價師負責的是不動產的價值評估。遺產稅的核課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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