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不會影響,沒有單一答案。 關鍵有兩個:漏水能不能根除,以及市場上找不找得到可替代的標的。同樣的漏水,放在不同產品上會得到差距很大的結果。
替代性這一邊:北部老舊公寓多已接近經濟耐用年限,漏水接近常態,買方找不到「同條件但完全不漏」的替代品,價格反映有限。反過來,新建高價住宅本來就不預期會漏水,一旦發生,買方有大量替代標的可選,價值影響明顯放大。
估價上拆成兩塊
第一塊是修復費用。 這一塊相對明確,可由專業修繕廠商依損壞範圍與工法估算,有單據、可驗證。
第二塊是修復完成後可能仍然存在的污名價值減損。 房子修好了,但買方仍可能擔心復發、擔心牆體內部狀況、擔心轉手要揭露。
但漏水正好是「修得好就不折價」的典型。全聯會第五號估價通用原則舉的例子是:窗框變形、膠條老化或水管破損造成的滲漏,只要找得到漏水位置,換掉窗框、膠條或水管就能完整修復,修完無須揭露(這是估價指標上的判讀,賣方的告知義務是另一回事),與市場上其他物件無異、貸款也無困難——各項指標都不顯著,可預期修復後不發生污名價值減損。反過來,管道間漏水或查不出原因的,修不好或復發機率高,即使做了修復工程,仍預期會有污名價值減損。
所以順序是:先判斷污名效果顯不顯著,再談金額。 門檻是至少一項指標顯示可能造成污名效果;全部不顯著時,推定該瑕疵不造成污名價值減損。
評估時實際在看什麼
第五號估價通用原則列的五項檢驗指標,就是漏水案件實際在看的東西:
- 修復可行性:物理上、經濟上、權利上修不修得好。越修得好,污名效果越不顯著。
- 修復完善度:修好能不能回到原狀、日後會不會復發。越能回復,越不顯著。
- 資訊揭露度:潛在買方知不知道。揭露程度越高,越顯著。
- 市場替代性:同條件但沒這個問題的標的好不好找。越好找,越顯著。
- 融資困難度:貸款會不會比較難。越困難,越顯著。
漏水的位置與成因(外牆、屋頂、樓上住戶、管線)決定前兩項;產品定位與屋齡影響買方預期。
買方能不能要求減價
法律上的關鍵是賣方要不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分幾種情形:
| 情形 | 賣方是否負責 |
|---|---|
| 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就知道有漏水 | 不負擔保責任 |
| 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賣方也未保證無瑕疵 | 不負擔保責任 |
| 同上,但賣方故意不告知 | 仍須負責 |
| 賣方保證無漏水 | 須負責 |
賣方須負擔保責任時,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若標的缺少賣方所保證的品質,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買方也可以選擇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另外,減少價值的程度無關重要者,法律上不視為瑕疵。輕微滲漏未必構成可主張的瑕疵。
期限要特別注意
買方受領房屋後,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應由賣方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即通知賣方。怠於通知者,除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的瑕疵日後才發現,一樣要即時通知。
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於買方依規定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房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前述六個月的限制。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漏水位置的照片、影片與發現時間
- 修繕廠商的估價單或已完成的修繕單據
- 買賣契約與現況說明書(漏水的勾選與註記)
- 通知賣方的紀錄(訊息、存證信函、函文)
- 房屋交付日期與社區管委會、樓上住戶的相關紀錄
漏水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能主張什麼,屬法律判斷,建議一併諮詢律師;估價師評估的是價值減損金額。實際減損額須就個案的漏水態樣、修復狀況與市場條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