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房子要用哪一天的價值算?

不是買進時的價格,也不是今天的價格。民法明定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個日期就是估價報告上的價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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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指定的那一天。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一條直接決定了估價報告上的價格日期。買進時花了多少錢,在這裡不是計算基礎。

為什麼這一條這麼要緊

舉個例子。夫妻婚後買了一戶一千萬的不動產,登記在丈夫名下。十年後兩人離婚,房價已經漲到一千五百萬。

若照購買時的一千萬分配,這十年的增值全部留在丈夫那邊,不符合平均分配的意旨。所以法律把基準日訂在關係消滅或起訴的時點,而不是取得財產的時點。

反過來說,若在協議離婚後拖了兩年才處理分配,期間的漲幅也不列入——基準日已經定在關係消滅那一天。

先確認你們適用哪一種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分別、共同財產制,後兩種屬約定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未以契約訂立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一千零七條要求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登記是另一回事——第一千零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那是對抗要件,不是成立要件。訂了書面契約但沒登記,契約在夫妻之間仍然有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存在於法定財產制,實務上絕大多數夫妻都在這一類,接案時仍要先確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怎麼算

法定財產制把夫妻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

有兩類財產不列入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婚後從父母繼承來的房子不算在內,這點常被忽略。

另外,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請求權有時效:自知有差額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為什麼要委託估價師

要平均分配差額,得先知道雙方財產各值多少。不動產通常是這份清單裡金額最大、也最難有共識的一項。

由夫妻任一方自行評估,另一方很難接受;用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又與市場價值脫節。委託估價師擔任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指定價格日期的估價報告書,是把爭點從「你說多少」變成「依據什麼算出多少」。

若雙方各自委託而兩份報告落差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可請求公會協調。更省事的作法是共同選任一位估價師。

三個常見誤解

「房子登記在他名下,就跟我沒關係。」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看的是婚後財產的總額差距,不是看誰的名字登記在謄本上。

「婚後爸媽給的房子也要一起分。」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慰撫金也是。要先把這些從婚後財產裡抽出來。

「先估起來放著,等離婚判決下來再說。」 價格日期由法律指定。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基準日不同,先確定走哪一條路,估價才不會做白工。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婚姻關係的起訖時間,以及協議離婚或已提起訴訟(含起訴日期)
  • 有無約定財產制與登記文件
  • 各筆不動產的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取得時間與取得原因
  • 婚後財產中屬繼承或受贈取得的部分及其證明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資料
  • 不動產目前的使用狀態:自住、出租、空置

財產制的適用、婚前婚後財產的劃分與債務認定屬法律判斷,建議諮詢律師;估價師負責指定價格日期下的不動產價值評估。實際分配金額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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