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價值減損由哪兩塊組成?怎麼計算?

依全聯會第九號公報,瑕疵價值減損等於修復費用加上污名價值減損,也等於正常情況價值減掉瑕疵情況價值。兩種算法應該得到同一個數,這是檢查估價結果合不合理的第一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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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價值減損有兩種算法,而且兩種應該得到同一個數:

瑕疵價值減損 = 正常情況價值 − 瑕疵情況價值 = 修復費用 + 污名價值減損

左邊是用價值差算:先評估標的假設沒有瑕疵時的價值,再評估它在瑕疵情況下的價值,兩者相減。右邊是用組成項目算:把修復要花的錢,加上修復之後市場仍然不願意用原價買的那一段折價。這兩條路等價,是全聯會第九號公報明文寫下的。

兩條路走出來的數字要能對得上。對不上,表示其中一邊漏了東西——這是拿到估價結果時可以自己做的第一道檢查。

兩塊分別是什麼

修復費用對應的是使用價值的減損:把房子修回可用狀態要花的錢,涵蓋檢測、修復、補強、維護與監測。這一塊原則上以土木技師、建築師或鑑定機構出具的報告為基礎,估價師應在報告書載明資料來源,必要時得檢視調整但要敘明理由。

污名價值減損對應的是交換價值的減損。工程修好了,但市場對這個標的的評價不會自動回到原點——買方仍可能擔心復發、擔心看不見的部分、擔心自己轉手時要揭露。這一段殘餘的折價要另外評估,難度也高得多。

換一組常聽到的講法:修復費用在概念上對應技術性貶值(回復被毀損之物本來的外觀及效用所需的費用)或工程性費用(修復或補強結構體損壞的金額),污名價值減損則對應交易性貶值(以現代技術修復後仍無法排除的殘餘貶值)。遇到不同專業背景的人用不同名詞時,可以用這組對照把話接起來。

實務上這兩塊的爭議程度差很多。修復費用有工程單據可循,比較容易被接受;污名價值減損能不能主張、要用什麼方法計算,個案之間的認定差異比較大。這屬法律判斷,建議一併諮詢律師。

評估的順序

  1. 評估正常情況價值。 假設標的沒有這個瑕疵,在價格日期的價值是多少。
  2. 評估瑕疵情況價值。 標的帶著瑕疵,在同一個價格日期的價值是多少。
  3. 兩者相減得到瑕疵價值減損,再拆解成修復費用與污名價值減損兩塊,回頭對照。

第三步的拆解不是多做的工。它讓委託人看得出這筆錢有多少是工程解決得了的、多少解決不了,在談判與訴訟上是兩種主張。

哪些情況算「瑕疵」

估價上講的瑕疵不動產,指的是不動產受特定事件或原因影響,在使用、效用或價值上劣於其他相似但未受影響的不動產。第九號公報列了七種,並明寫「包括但不限於」:

  • 建物傾斜
  •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海砂屋)
  • 混凝土含爐渣成分(爐碴屋)
  • 鋼筋輻射量過高(輻射屋)
  • 建物漏水無法完全修復
  • 凶宅
  • 受污染土地

漏水那一項的限定詞要留意:可以完整修復的漏水,未必進入這個清單。每一種的修復難度與市場反應都不同,個別類型另有專文。本篇談共通的計算架構。

三個常見誤解

「修好了就沒有損失了。」 修復費用只回答「花多少錢把它弄好」。市場願不願意用原價買一間修過的房子,是另一個問題。只算修復費用,通常會低估實際的價值影響。

「污名價值減損是估價師自由心證。」 它難評估,但不是沒有依據。公報要求從收益性風險(修復後仍達不到原有收益表現)與市場性風險(買方無法確定已完全修復或擔心復發)兩個角度分析,再選擇合適的估價方法。

「所有瑕疵都會有污名價值減損。」 不一定。評估之前要先確立因果關係:至少要有一項檢驗指標顯示這個瑕疵可能造成污名效果,才算顯著;全部都不顯著時,推定它不造成污名價值減損。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瑕疵的類型、位置、發現時間與現況照片
  • 已完成或預計的修復工程範圍、工法與費用單據
  • 技師或檢測機構的鑑定報告(如有)
  • 買賣契約、現況說明書與交屋日期
  • 標的的屋齡、產品類型與所在地段
  • 這筆評估要用在哪裡:買賣協商、訴訟、保險理賠或其他

正常情況價值與瑕疵情況價值的評估方法選用,要看瑕疵類型、市場上有沒有可比的瑕疵實例,以及委託目的而定,沒有固定公式。實際減損金額須逐案分析,本文說明的是計算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