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是兩種不同的容積來源;容積代金不是第三種來源,它是容積移轉的一種繳納方式——不去找送出基地買容積,改成直接繳錢給主管機關。三者的法源、要付出什麼、上限怎麼算都不同,在共同負擔表上也分屬不同款。
| 容積獎勵 | 容積移轉 | 折繳代金 | |
|---|---|---|---|
| 法源 |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 |
| 容積哪裡來 | 主管機關就本案額外給的 | 另一宗土地(送出基地)移過來 | 不指定送出基地,由政府另行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
| 要付出什麼 | 做到獎勵項目的條件 | 取得送出基地的容積 | 繳納代金 |
| 上限 | 獎勵後不超過一點五倍基準容積,另有三款擇優例外 |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特定地區至多百分之四十 | 同容積移轉 |
| 金額怎麼定 | 依辦法公式計算額度,不須估價 | 按公告土地現值比值換算容積 | 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 |
獎勵是做事換來的,移轉是買來的
容積獎勵的邏輯是對價:提供公益設施、協助取得並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綠建築或耐震標章、處理舊違章建築戶——做到辦法所列項目,才按各該公式取得額度。
容積移轉的邏輯是搬運:容積本來就存在,只是長在另一塊蓋不了的土地上。送出基地以三類為限:有保存價值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公共開放空間用地、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體移轉不看市價,按送出與接受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比值換算。
代金是付款方式,不是第三種容積
折繳代金走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接受基地不必自行尋找送出基地,金額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代金應專款專用於取得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無該種土地可供取得者,不得以代金方式申請移入容積。
上限分兩層,要分開查
在使用分區容積上限這一層,兩者原則上不合併: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以及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五市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都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排除在外。但部分縣市在容積移轉的審查規定裡另訂合併上限,例如臺北市規定移入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該總和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個案的都市計畫書也可能另訂累加上限,甚至排除容積移轉。
在共同負擔表上是兩款
權利變換案件最看得出差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逐款列出共同負擔範圍,其中第九款是「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第十款是「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購入費用及委辦費」。
常見誤解
「獎勵和移轉都是容積,加起來算就好。」 不行。兩者制度不同、來源不同、費用不同,事業計畫要分開列示;部分縣市另訂有合併上限。
「代金是按公告現值算的。」 不是。公告現值比值是實體移轉的換算公式;代金走第九條之一,由估價者查估評定。
「繳代金比較快,隨時想繳就能繳。」 不一定。同一主要計畫區內沒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供取得時,依法不得以代金方式移入容積。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基地地號、面積、使用分區與法定容積率
- 預計申請的獎勵項目與額度試算
- 預計移入的容積比率,以及採實體移轉或折繳代金
- 都市計畫書、都市設計審議或事業計畫的核定內容
各直轄市、縣(市)對獎勵項目、可移入比率與代金估價作業另訂有規定,內容不盡相同。實際可取得的容積與金額,以案件所在地當期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