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開業證書還不夠。財報公允價值案件的承接資格寫在各業別的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裡,三部要求不一樣。委託前先對條件,免得報告做完才發現不能用。
證券發行人與公開發行銀行:四項條件
兩部準則的文字相同,都要求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估價師進行估價,並遵循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相關評價準則公報辦理:
- 須具備四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具備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畢業並領有畢業證書者,須具備三年以上。
- 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 不得為發行人(銀行案件為銀行)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保險業再加一層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除了上述類似條件之外,另外要求:
| 要求 | 內容 |
|---|---|
| 事務所規模 | 聯合估價師事務所應有五人以上員工,執行業務之估價師至少二人以上,且須加入公會 |
| 個人年資 | 估價師應具有五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
| 特定經驗 | 應曾參與國內上市上櫃企業不動產價值之評估;對所鑑價標的之地點及類型,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 |
| 首次迴避 | 取得後之首次委外鑑價,不得由原取得該不動產之估價師及事務所辦理 |
| 輪替 | 每三年應更換一次,更換前後不得為同一估價師及事務所,且更換後一年內不得再委任更換前者 |
| 聲明書 | 估價師應出具聲明書,載明與該保險業無實質上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等事項 |
保險業案件還要求會計師依審計準則第六二〇號複核估價報告,且複核團隊須含具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團隊內沒有的話,得另行委託符合上列條件的外部估價師。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自二〇一三年起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第二階段是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自二〇一五年起適用,並得自二〇一三年提前適用。
現在的問題不是何時開始,是適用哪一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認可版本逐年更新。
常見誤解
「開業證書有效就能接。」 開業資格是底線,準則另有年資、前科、票信與迴避的四道門檻,保險業再加事務所規模與輪替。
「上次是我們做的,這次找同一家最省事。」 保險業明文每三年要換,而且更換後一年內不得再委任更換前的事務所;不動產取得後的首次鑑價也不能找原本經手取得的那位估價師。
「找海外估價機構出報告就好。」 證券發行人與銀行的準則明寫「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估價師估價;保險業則要求估價師須加入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海外標的的處理方式請先與簽證會計師確認。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適用哪一部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過去三年委託過哪些估價師事務所
- 該不動產當初取得時的估價報告與承辦估價師
- 公司的關係人清單,供估價師檢核迴避
- 標的的地點與類型,供確認估價師是否符合近期經驗要求
- 簽證會計師的窗口與報告交付時程
上列資格條件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各業別準則規定,修正頻繁,本文所列為查核日當期條文。是否符合資格,請併同貴公司簽證會計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