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評估有哪些類型?公有不動產什麼時候要找估價師?

四種情境:出租與標租、設定地上權、處分(讓售、標售、交換),以及政府取得私地前的協議價購。前三種是公產要出去,最後一種是私地要進來,估價師站的位置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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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不動產的估價委託集中在四種情境:出租與標租、設定地上權、處分(讓售、標售、交換),以及政府為取得私有土地而進行的協議價購。

先分清楚公用與非公用,才知道這塊地能不能動

國有財產法第四條把國有財產分成兩類。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三種屬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的,才是非公用財產

同法第二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除非其收益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要出租、要標售、要設定地上權,標的原則上得先是非公用財產。

標的若不是國有而是直轄市、縣(市)有,還要看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地方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四種委託,要評的東西不一樣

出租與標租評的是租金,不是價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是租金估計的依據,並要求區分新訂與續訂租約。

設定地上權評的是權利價值。技術規則第一百十四條把地上權列入權利估價;第一百十六條進一步要求考慮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有無支付地租、權利讓與的限制,以及地上權設定的空間位置。

處分包含讓售與標售。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哪些情形得讓售、讓售給誰,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標售。評的是價格,作為底價訂定的參考。

協議價購的位置相反。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要求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第四項明定應「依市價」協議,第五項把市價定義為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公有案件和私人案件的三個不同

第一,估價結果不等於成交條件。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要求國有財產的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辦理、收入解國庫;第五十八條規定計價方式由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報行政院核定。估價報告是形成底價的依據之一,不是最後拍板的數字。

第二,有一個常設的審議機構。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依其組織規程第三條,該會議事範圍包括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的議訂,以及價值及租金爭議案件的評定;同規程第二條把不動產估價專門技術人員列為遴聘委員來源之一。

第三,碰到都市更新時規則會被改寫。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要求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原則上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明文排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等規定的限制;同條第三項並列出六種處理方式,含依權利變換參與分配、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

三個常見誤解

「公有地便宜,底價會比市價低。」 法律要求的方向相反。協議價購明文以市價為準,標租底價另有法定下限。公產程序的設計是防低估,不是給折扣。

「有公告現值就不用估價了。」 公告現值是稅務與部分補償計價的基準,不是市場價值。技術規則第二條的正常價格,指買賣雙方在正常交易條件下形成的合理價值。

「租金照公式算就好,不用估價師。」 公式租金回答的是「至少要收多少」。這個租金有沒有反映市場、標租底價該訂在哪裡,仍要回到租金估價。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標的的財產類別(公用或非公用)與管理機關名稱
  • 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確認面積與權利範圍
  • 預定的處理方式:出租、標租、設定地上權、讓售、標售或交換
  • 現況使用情形:有無占用、有無既存租約、地上物屬誰所有

公產的收益與處分涉及預算、審計及民意機關同意等程序,各管理機關另有內部作業規定。本文所引法條以現行版本為準,個案仍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為依據。

公開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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