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不是估價師估多少就訂多少。標租的底價有法定下限,標售的底價依國有財產法核定的計價方式形成,估價報告是其中一項依據。委託前先分清楚哪一段是法律訂死的、哪一段才是估價要回答的。
第一步不是估價,是確認這塊地能不能標
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的空屋、空地,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換算約五百坪)者,得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這是面積門檻,估價再合理也繞不過去。
第五十四條處理另一種狀況:使用人沒有租賃關係時,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其中三種情形得經核准辦理現狀標售。現狀標售與騰空標售的估價前提完全不同。
都市更新是例外: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明文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的限制,並允許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處理。
標租的底價,法律先給了一塊地板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出租分兩種方式:標租與逕予出租。逕予出租的年租金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五條,租金率所乘的基準為:建築基地用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建築改良物用當期房屋課稅現值,養地及其他農業用地用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租金率本身由財政部另定。
標租的底價就掛在這個算出來的數字上:
- 土地單獨標租: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以訂約權利金競標。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的租金總額。
- 土地與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依年租金競標。第九條規定年租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租給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而無人投標時,出租機關得酌減底價重新標租,這是條文明列的例外。
所以公式租金是地板,不是市場租金。估價報告要回答的是這塊地在現行管制與租期下的租金水準,再送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不是直接拿來訂底價。
標售的底價,走的是另一條路
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有財產的計價方式由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把「計價方式」定義為計算方法及估價標準。也就是說,標售底價的形成有核定過的規則,估價報告提供價值判斷,不等於底價。
估價師在這裡要交出什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六條要求估價應註明價格種類;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公產標租標售常帶條件(現狀點交、限制用途、既存占用),都要寫進估價條件。
三個常見誤解
「底價就是估價師估出來的價。」 不是。估價報告須送委員會評定,底價還要經核定的計價方式,標租另有法定下限。
「流標代表估價估太高。」 不一定。標租底價的下限是用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算出來的法定數字,與市場行情本來就可能脫節;除了租給包租業那種情形,條文並未給一般案件酌減的空間。
「面積越大的公有地越值得標。」 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明文不得標售,大面積公有地的處理另有途徑。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標的清冊: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與管理機關
- 預定方式:標售、土地單獨標租、土地與建物一併標租
- 標的是否騰空,或屬現狀標售;占用與地上物的處理方式
- 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房屋課稅現值等計收基準資料
租金率與各項底價的訂定基準,依上開辦法均由財政部定之,會隨規定調整。本文所引法條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底價以管理機關依核定程序決定者為準。地方公有不動產另依各該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辦理,規定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