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依據的規範不是同一套,報告的名字與效力也不一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法定業務是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這一塊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無形資產另有一套體系,動產與設備則視委託目的而定。委託前先問清楚:你要的是估價報告,還是評價報告。
無形資產走的是產業創新條例那一套
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可辨認、可被企業控制且具未來經濟效益的非貨幣性資產,常見的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方法與報告依據寫在法規命令裡: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第二條明定,無形資產評價之方法、程序或報告等評價相關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與評價實務指引等基準辦理。
上游是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三條:經濟部訂評價基準、建評價資料庫、辦評價人員與機構登錄。登錄制度的門檻具體寫在管理辦法:
| 對象 | 登錄資格(近二年內) |
|---|---|
| 評價人員 | 完成無形資產評價案件五案以上,且參與經濟部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二十小時以上 |
| 評價機構 | 完成案件十案以上,且所屬評價人員訓練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
登錄的效力限於特定場合: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完成登錄並取得登錄證明者,始得執行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的智慧財產相關評價業務,已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者不在此限。那一項講的是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研發成果流通運用。
買賣無形資產,公開發行公司要的是會計師意見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分得很細,同一個門檻、不同的文件:
| 標的 | 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時 |
|---|---|
| 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
|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會員證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同準則把「專業估價者」定義為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設備留了口,無形資產整條改走會計師。
不動產與設備的使用權資產,仍在估價這一側
承租取得的使用權資產雖然不是所有權,在上表卻和不動產、設備同一組(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資產則在另一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此發布第八號公報「使用權資產價值評估指引」:租金估計屬新訂租約者得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續訂租約者得依第一百三十三條;折現率得採用第四十三條估算,但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法排除適用。
常見誤解
「都是估價,一份報告可以通用。」 不動產依技術規則,無形資產依評價準則公報,兩者的方法、報告格式與出具人資格都不同。
「無形資產找一家估一估就能入帳。」 公開發行公司買賣無形資產達門檻時,準則要的是會計師的合理性意見,不是估價報告。
「使用權資產一定要估。」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是明文除外,不受該門檻拘束。租一台生產設備來用就落在這一類。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標的性質:土地建物、設備、使用權資產、無形資產,還是混合
- 評價目的:財務報導、交易定價、投融資擔保、訴訟,還是政府補助案的成果流通
- 交易金額與公司最近期實收資本額
- 無形資產的權利文件:專利證書、商標註冊證、授權契約與存續期間
- 使用權資產的租賃契約與剩餘租期
所列條文為查核日當期版本。登錄制度由經濟部主管、評價基準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兩者都會更新。個案要出哪一種報告,建議先與貴公司簽證會計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