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估基準地價要用哪幾種方法?求的是什麼價格?

要點第十二點的門檻是二種以上方法,不是三種。求的是正常價格,而且以素地為對象,所以比較標的的選取順序和一般房地估價不一樣。房地分離要先分再推,這個次序決定了報告表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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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第十二點的文字是:基準地地價應兼採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適當之估價方法二種以上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查估之;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者,不在此限。求取的價格種類是正常價格。

「二種以上」是門檻,「三種」是另一回事

要點自己只寫二種以上。實務上會看到某些點位被要求採三種方法,那是主辦機關在年度作業規定或作業手冊裡另外指定的,不是要點的文字。承接時要看清楚招標文件是依哪一份要求。

方法的搭配也有慣例。基準地查估的對象是素地,所以可建築用地以比較法與成本法中的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非建築用地以比較法為主,具收益性者採收益法。這一段出自作業手冊,不是要點的文字。

另一個容易讀錯的地方:但書的門檻是「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不是「不能採取三種」。條件成立時要在報告表決定理由欄位敘明。

價格種類只有一個答案

正常價格的定義不在要點,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技術規則第六條另要求估價應註明價格種類。基準地求的是正常價格,不是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

比較標的的選取順序,和一般房地估價不同

因為要估的是素地,作業手冊的比較標的優先順序是:素地優先;同一供需圈內找不到合適素地時,退而選透天住宅,且以屋齡較舊者優先。屋齡越舊,建物殘值越小,房地分離時被拆掉的那一塊越小,推回土地的誤差也越小。

如果同一供需圈連透天實例都沒有,才選區分所有建物,並以實例的現況容積(建物面積與土地持分面積的比率)與基準地的允建容積(基準容積加免計容積)接近者優先。

不論選哪一類,技術規則第十二條的四項蒐集原則都要先過:價格屬正常價格或可調整為正常價格、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價格形成日期與價格日期接近。

先分再推,還是先推再分

房地實例要變成素地單價,中間一定要做房地分離。次序有兩種:

  • 先分再推:先把每一件房地實例拆出土地部分,再單獨拿土地去做比較、推估基準地的素地價格。這是土地貢獻說的作法。
  • 先推再分:先用房地比較推估,最後才拆分。要一併處理建物條件,計算較複雜。

一〇八年版作業手冊的書表採先分再推,所以每一件比較標的都要各自填載房地分離的欄位。

拆分的依據是技術規則第九十九條: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等於房地價格減去建物成本價格,再除以基地面積得基地單價。實例屬區分所有建物時,依第一百條先求基地權利價格與基地權利單價,再乘以平均地價分配率、除以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還原成基地單價。

把第九十九條展開,可以看出一個很有用的關係:基地單價等於現況容積乘以(建物平均銷售單價減建物成本單價)。其他條件不變時,現況容積的差異率就等於地價的差異率。

三個常見誤解

「基準地一律要用三種方法估。」 要點第十二點寫的是二種以上。三種是個別主辦機關另行指定的要求。

「找不到素地就沒辦法估。」 有順序可以退:透天住宅、再退到區分所有建物,但要做房地分離並注意容積差異。

「房地實例的單價扣掉建物成本就是地價。」 方向對,但區分所有建物還要經過地價分配率還原。少了那一步,拿到的是該戶的基地權利單價,不是整宗的基地單價。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基準地的基準容積、免計容積與現況使用情形
  • 近期同一供需圈的素地、透天成交實例
  • 若只能用區分所有建物:全棟的建物面積與土地持分面積
  • 全棟建物成本價格與房地總價格的推估資料
  • 主辦機關本年度指定的估價方法數量與書表格式

估價方法的採用與權重須由不動產估價師依個案判斷,並依技術規則第十五條敘明決定理由。書表欄位與房地分離的填載方式,以主辦機關當期提供的作業手冊為準;本文未核對手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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