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分析法怎麼用在基準地?基地太小、容積不符怎麼處理?

基準地用土地開發分析法會撞到兩個特有問題:基地太小規劃不出合理產品,以及現況容積和法定容積對不起來。前者可以合併鄰地或虛擬開發單元,後者要看是用不足還是超建,處理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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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地若是可建築用地,土地開發分析法通常是必用的方法之一。技術規則第七十條的定義是:估算開發後的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的土地價格。第七十一條把程序定成八步。

可銷售面積依哪些依據估算

技術規則第七十四條只給兩條路:一是依建造執照及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及規劃配置圖計算;二是未取得這些文件時,按相關法令規定下最有效使用之狀況,參酌土地地形、地勢與當地市場狀況估算。不論走哪一條,第二項都要求把計算過程詳列計算式以便校核。

獎勵容積要不要算進去,第七十四條沒有明文。一〇八年版作業手冊的作法是:可取得獎勵容積者,得參酌當地市場實際取得狀況並考量取得成本後納入估算,並於備註欄敘明。這是手冊的作法,不是條文款次。

基地太小:合併鄰地或虛擬開發單元

基準地的面積依要點第七點「面積適中」選出,不保證規劃得出符合市場的產品。面積過小、不易規劃時,一〇八年版作業手冊給了兩種處理:

  • 合併開發單元:與鄰地合併成一個範圍後,再做土地開發分析。
  • 虛擬開發單元:鄰地形狀不整時,不依地籍線,自行虛擬劃設一個開發範圍。

兩種都是先求出合併或虛擬單元的土地開發分析價格,再依個別條件差異調整回基準地本身。範圍可以不限於基準地所屬的近價區段,但一定要包含基準地在內

現況容積和法定容積不一樣,兩個方向要分開處理

基準地的評估以法定容積為準,所以選點與選比較標的時,法定容積與現況容積的差異不宜過大。真的碰上差異,方向要分清楚:

用不足的情形,例如透天類型的基地容積往往沒用滿。技術規則沒有針對這個方向的條文,只能回到第二條第十七款的最有效使用定義——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若經判斷該現況容積確為價格日期當時市場的最有效使用,才以它作為基地價格的計算基準;是不是最有效使用要逐案認定,不能因為現況如此就直接當成最有效使用。

超建的情形,例如大樓型區分所有建物的基地可能有超出法定容積的規劃。技術規則第一百零二條對此有明文: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者,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實務上會盡量排除這兩類案例。若因案例稀少仍須採用:超建的情形依第一百零二條敘述並調整;用不足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條管不到,要自己在書表中說明最有效使用的認定過程與調整依據。

三個常見誤解

「基準地太小就不能用土地開發分析法。」 可以用,透過合併或虛擬開發單元處理,再調整回基準地。

「虛擬開發單元可以隨便畫。」 範圍必須包含基準地在內;畫出來之後還要把價格依個別條件差異調整回基準地,不是直接拿單元的單價當答案。

「獎勵容積當然要算進可銷售面積。」 技術規則第七十四條沒有這一款。作業手冊的作法是要參酌當地市場實際取得狀況、考量取得成本,並在備註欄敘明。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基準地的面積、形狀、臨路與鄰地地籍圖
  • 基準容積、免計容積與現況使用情形
  • 該地區可取得的獎勵容積種類與市場實際取得情形
  • 同類產品的銷售單價、營造施工費與相關費用資料
  • 前一年度若已採合併或虛擬開發單元,其範圍與調整過程

利潤率、資本利息綜合利率與開發年期須逐案依市場實證判斷。合併與虛擬開發單元的作法及書表填載方式,以主辦機關當期提供的作業手冊為準;本文未核對手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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