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坪比指不含車位的銷售面積與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比值。這個定義出自王政倫不動產估價師「新北市容積移轉估價重要觀念與操作說明」簡報第 18 頁。該簡報掛在新北市政府城鄉資訊查詢平台,但它是具名估價師的說明簡報,不是政府發布的規定。
它在把哪兩件事接起來
容積樓地板面積是法規給的量體,寫在建造執照的容積計算裡;銷售面積則是產權登記後賣得掉的面積,也就是專有部分加上共有部分持分。兩者不相等,銷坪比就是兩者的倍數。
分子刻意不含車位:車位有自己的面積與單價,混進來比值就沒有意義。
估價為什麼需要這個數字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七十條的土地開發分析法,是估算開發後的總銷售金額,扣除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的土地價格。
第七十一條把程序拆成八個步驟,第四步是估算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的土地或建物面積,第五步才估算總銷售金額。從容積走到可銷售面積的那一步,靠的就是銷坪比。這個數字抓錯,總銷跟著錯,反推出來的地價也錯。
和公設比不是同一個東西,也不能互推
新北市政府 111 年 4 月版容積移轉估價作業注意事項(事務所持有版本)的名詞定義寫:公設比等於不含車位公共設施面積,除以「專有面積加不含車位公共設施面積」。
兩個比值的分母來自不同的面積體系:
- 銷坪比的分母是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屬於建照的容積計算。
- 公設比的分母是登記後的產權面積。
中間還隔著量測方式的差異:同一份注意事項就指出,建照計算的陽台、露台量測到建物外緣,登記時會讓主建物產權最大化,兩者面積不一樣。所以公設比回推不出銷坪比。
數值由誰決定
在新北市的容積代金案件,上述注意事項的作法是:銷坪比、公設比及車位面積以申請人提供的產權計算數值為原則;數值有誤或顯不合理又未釐清說明的,由三家估價師依市場一般行情水準協調決定。報告書另要求容移前後的銷坪比統一顯示到小數點後第三位。
⚠️ 這份注意事項只取得事務所持有版本,公開網址與發布性質尚未確認,引用時以本案當期規定為準。
容移前後為什麼要求銷坪比相同
前述簡報第 18 頁列出容積移入前規劃面積的調整原則:容移前後實設建蔽率相同、減少的容積原則上由頂層依次遞減、調整後面積須達到與容積移入後銷坪比相同的條件,並盡量維持接近的地下室開挖率,不同時應敘明理由。
銷坪比若不鎖住,容移前的量體可以被調鬆或調緊,兩個地價的差額就不再純粹反映移入容積的價值。
「坪效」在本輪查核的文件裡沒有統一定義
本輪與前一輪查核的四份新北市容積移轉文件全文都沒有出現「坪效」,技術規則也沒有這個名詞。
所以看到「坪效」兩個字,第一件事是問清楚分子與分母各是什麼——每坪售價、每坪租金與每坪營業額算出來的數字完全不同。估價報告書不使用沒有定義的指標。
三個常見誤解
「銷坪比越高越好。」 它是規劃結果的描述,不是績效分數;容積移轉案件甚至要求前後相同。
「有公設比就能算出銷坪比。」 分母不同、量測基準不同,換不過來。
「應該有一個標準區間可以套。」 這個比值隨產品類型、車位配置與地下開挖而變動,沒有通案數字。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產權計算表與建造執照的容積計算表
- 各層平面圖:用途、地下開挖層數與車位數
- 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的核准量體
- 容積代金案件另備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報告書的移入前後樓地板面積
各直轄市、縣(市)對參數採用與報告書格式另訂有作業規定,內容不盡相同,應以基地所在地當期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