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地與基準地價是什麼?和比準地差在哪?

基準地是地政機關在一個近價區段裡選定的代表性宗地,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估一次它的正常價格,那個價格就是基準地價。它和徵收用的比準地不同:基準地以永久設定為原則,比準地是為個案徵收而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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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地是地政機關在一片價格相近的地區裡選出來的一宗代表性土地,每年估一次它的價格。那個價格就叫基準地價,作用是替整片地區立一個可以對照的價格基準。

要點原文是怎麼寫的

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第二點: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格之土地」。第一點交代目的:為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地政機關得視地價變動情形,於一定範圍之地區內選定及查估基準地。

兩個詞要分清楚。「正常價格」不是要點自己定義的,用的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價格日期則依要點第十一點,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要點更早的版本第一點寫的是「為試辦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現行版本已把「試辦」二字刪去。這制度是從試辦一路走到常態作業的。

為什麼公告現值之外還要有基準地

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走的是另一條路。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要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再規定,有買賣或收益實例的區段,取實例正常單價的中位數當該區段的區段地價。

換句話說,那是一整個區段一個價,而且取中位數。同一區段裡臨路的、畸零的、面積大的、形狀方整的,得到同一個單價。基準地補的正是這一塊:它是對一宗土地做完整的個案估價,把面積、地形、寬深、臨路這些個別因素都算進去,再往外推。

基準地和比準地不是同一件事

比準地有自己的法源。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定義的比準地,首先是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作為查估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同款另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區段的用法)。它為個案徵收而選,隨徵收案走。

基準地則依要點第十點「以永久設定為原則」,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一個是為一次徵收服務,一個是長期留著當交易與地價的參考基準。

三個常見誤解

「基準地價就是公告現值。」 不是。兩者的查估依據、程序、價格日期都不同。基準地價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個案查估,公告土地現值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區段地價方式編製並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基準地價可以直接拿來當我這塊地的成交行情。」 基準地價是該宗基準地在價格日期當時的正常價格。要用到鄰近土地,還要經過個別因素差異的逐項調整,不是直接套用。

「一個近價區段裡有好幾個基準地。」 要點第八點寫的是「以一個近價區段設定一點為原則」。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標的的地號、段別與地籍圖位置
  • 所在近價區段的編號(可向所轄地政事務所查詢)
  • 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法定容積與建蔽率
  • 標的的個別條件:面積、臨路寬度、寬深比、形狀
  • 需要基準地價的用途:內部參考、談判、或是要進報告書

基準地的選定與查估屬地政機關主辦業務,各直轄市、縣(市)每年度的作業範圍與書表格式不盡相同,應以主辦機關當期規定為準。個案的土地價格仍須由不動產估價師依委託目的另行查估。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