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代金的估價報告書,要交代哪些事?

三件事最容易被忽略:價格種類是正常價格、估價結果要同時列出容移前後兩個價格與代金金額、價格日期不是委託日而是制度指定的日期——而且各縣市指定的那一天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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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容積代金的估價報告書,先看三個地方:價格種類、估價結果、價格日期。這三項寫錯或缺漏,後面的數字再精細也站不住。

價格種類:容移前後都是正常價格

技術規則第二條把正常價格定義為「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

容積移入前、後的基地價值都屬於正常價格。這一點不是形式問題:如果報告把它寫成特定價格,依第六條就必須敘明估價條件,並且同時估計正常價格。價格種類註明錯誤,等於整份報告的價值定義換了一個。

估價結果:三個數字要一起列

估價師應於估價結果中載明:

  1. 容積移轉前基地價格
  2. 容積移轉後基地價格
  3. 應繳納代金金額

只給第三個數字是不夠的。代金是兩個大數相減出來的差額,讀者要能看到兩個被減數,才有辦法檢查差額合不合理——尤其是移入比率小的案子,代金相對於兩個基地價格是個小數字,任何一邊的偏差都會被放大。

價格日期:不是委託日,而且各縣市指定的那一天不同

價格日期依技術規則第二條,是「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和勘察日期(赴現場調查分析的日期)是兩回事。

容積代金估價的價格日期由制度指定,實務上常見的是都市設計審議送件日;但這不是全國統一——例如臺中市容積移轉的作業要點第十四點明定為都發局收件日。接案前要先確認接受基地所在地怎麼定。不論定在哪一天,這代表報告裡所有隨時間變動的東西——比較案例的價格水準、營造施工費、物價指數、利潤率與資本利息——都要回到那一天的狀態,不是回到估價師現勘或交件的那一天。

三家估價與評定,不是三份各說各話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代金金額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三份報告的數字不會完全一樣,這是制度預設的:土地開發分析法裡的利潤率、開發年期、營造費水準都有專業判斷空間。

差距太大時另有機制。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間對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的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該管公會協調相關估價師決定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三個常見誤解

「三家估出來不一樣,一定有人估錯。」 不一定。方法與參數都有專業判斷空間,制度本來就設計成多家查估後再評定。真正要看的是報告書有沒有把判斷依據交代清楚。

「報告書給我代金金額就好。」 缺了前後兩個基地價格,代金就變成一個無法檢核的數字。

「價格日期就是我委託估價那天。」 不是。價格日期由各地制度指定,與委託日、勘察日、交件日都不同。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都市設計審議送件的日期與收件證明
  • 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報告書與建築設計圖說
  • 併都市更新案者,另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申請移入的容積比率與其他獎勵容積的核定文件
  • 若已有他家估價報告:報告書全份,含估價條件與價格表

價格日期的認定、報告書格式與審議程序,各直轄市、縣(市)另訂有作業規定,內容不盡相同,應以接受基地所在地當期規定為準。最終代金金額以主管機關評定結果為準。

公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