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主要走四個階段: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 → 事業概要 → 事業計畫 → 權利變換計畫。四者的差別不只是時間先後,而是每一關把事情確定得更具體一點。
每一關確定什麼
| 階段 | 這一關在問什麼 | 確定的事 | 還沒確定的事 |
|---|---|---|---|
| 更新地區/更新單元 | 這裡能不能進都更程序? | 適用都更制度的範圍 | 實施者、建築設計、分配 |
| 事業概要 | 範圍與方向可不可行? | 暫定範圍、更新方向 | 設計細節、財務、分配 |
| 事業計畫 | 要怎麼實施? | 實施者、處理方式、建築設計、財務、選配原則 | 個別權利人的分配結果 |
| 權利變換計畫 | 每個人分到什麼? | 更新前後權利價值、共同負擔、分配、找補 | 異議處理後的價值調整 |
地主最關心的「我分到幾坪、要不要補錢」,要到第四關才有答案。
同意比例是每一關的門檻
事業概要依第二十二條,要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土地面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都超過二分之一。
事業計畫的門檻依第三十七條分三種,看這個案子怎麼進來的:
- 經公開評選委託更新事業機構辦理:均超過二分之一。
- 依第二十二條、且屬主管機關依第七條劃定的更新地區:均超過二分之一;其餘更新地區為四分之三。
- 依第二十三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均超過五分之四。
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放寬: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時,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公開展覽、聽證與權變計畫
事業計畫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展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第三十二條)。
核定發布實施前,原則上應舉行聽證,主管機關要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第三十三條列了四種免聽證的情形,包括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全體同意的整建維護案等。
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四十八條,原則上在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後才擬具,但必要時得與事業計畫一併報核。
估價不是只出現在最後一關
估價至少在三個位置影響案件:事業計畫階段的建築量體、容積獎勵與財務計畫會決定權變可不可行;權變計畫階段正式產出更新前後權利價值與共同負擔;核定後若有人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還可能重新查估。
三個常見誤解
「四個階段每案都要走一遍。」 不一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同意比率已達事業計畫門檻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逕行擬訂事業計畫。
「簽了同意書就不能反悔。」 同意比率的審核以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若發現公展計畫所載的更新後分配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得在公展期滿前撤銷同意(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權變計畫要等事業計畫全部做完才能開始。」 第四十八條有但書,必要時得併同辦理。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目前走到哪一關:已劃定更新地區、概要核准、事業計畫核定或權變報核
- 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權狀,確認持分與合法建物範圍
- 實施方式: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或混合實施
- 同意書、公聽會或公展的通知文件
- 已收到的事業計畫書或權利變換計畫書
各直轄市、縣(市)另訂有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與自治條例,程序細節不盡相同。本文所引法條以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應以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依據;涉及同意書效力與行政救濟者,建議一併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