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配、找補與差額價金是怎麼一回事?

找補的正式名稱是差額價金。先算出你的應分配價值,再把它落到具體的戶別,兩者的差就是差額價金:選多了要繳、選少了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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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語講的「找補」,法律上叫差額價金。整件事的順序是:先算出你的應分配價值,再把這個價值落到具體的戶別(選配),兩者的差額就是差額價金——實際分配多於應分配要繳納,少於應分配則發給

先有應分配價值,才談選哪一戶

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部分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比率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兩種情形不參與分配、改領現金補償: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的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沒有全國統一的坪數。

選配怎麼進行

更新後應分配的位置,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要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的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這代表選配規則在事業計畫階段就該定好,不是到權變階段才個別協商。

程序上有三個硬規定:

  • 實施者應訂定申請分配位置的期限,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
  • 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時,以公開抽籤辦理。

選配原則常見的內容包括原位次選配、棟別分配、店面選店面,以及選配價值的上下限。想選的戶別價值高於自己的應分配價值(超額選配)能不能成立,要看事業計畫的選配原則、會不會排擠其他所有權人,以及審議結果,不是補錢就一定可以。

差額價金怎麼算、什麼時候繳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差額價金按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由實施者通知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領取。

用更新後的價值算,這一點很重要:差額價金處理的是「你實際拿到的那幾戶」和「你應該拿到的價值」之間的差,兩邊都要用同一套更新後的價格,不能拿更新前的補償基準來算。

應繳而未繳也有後果。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六項明定,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無效;因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差額價金和現金補償不一樣

差額價金 現金補償
觸發 已參與分配,實際與應分配有差 不願參與,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無法分配
算什麼 評價基準日的更新後權利價值 更新前權利價值

對權利價值有意見怎麼辦

條例第五十三條給了一條路: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情形特殊需技術性諮商者得延長三個月。處理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的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三個常見誤解

「一坪換一坪才合理。」 權利變換分配的是價值不是坪數。分回多少會受更新前權利價值、共同負擔、更新後產品價格與公設比一起影響。

「選配可以慢慢想。」 實施者訂的申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逾期就是公開抽籤,不會等你。

「差額價金應該用我當初房子的價格算。」 不是。依辦法第三十條,用的是評價基準日評定的更新後權利價值。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權利變換計畫書:應分配價值、共同負擔表、分配及選配原則
  • 更新後各戶配置圖、面積表與價格表
  • 自己的土地持分、建物權狀與其他權利
  • 實施者寄來的選配申請通知與期限
  • 若已選配:分配結果通知與差額價金計算明細

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選配原則與審議程序各直轄市、縣(市)不盡相同。本文所引法條以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應以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為依據;涉及異議與行政救濟者,建議一併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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