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獎勵有兩層天花板,兩層都要過。第一層是總量上限:獎勵後的建築容積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的基準容積,而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的規定。第二層是各項獎勵自己的額度上限:逐項計算、逐項有上限,加總後再受第一層限制。
先釐清兩個名詞。基準容積是都市計畫法令規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原建築容積是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的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法定不計入部分)。兩者不是同一件事,計算上限時不能互換。
三種情形可以突破一點五倍
三款擇優例外,不受第一層的一點五倍限制:
-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限實施容積管制前的合法建築物):零點三倍基準容積再加原建築容積,或一點二倍原建築容積。
- 經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一點三倍原建築容積。走這一款者得依該款上限建築,但不得再申請其他容積獎勵項目。
- 策略性更新地區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二倍基準容積,或零點五倍基準容積再加原建築容積。
中央辦法的獎勵項目與額度
中央訂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各項目額度如下(另有時程獎勵、規模獎勵,此處未列):
| 類型 | 額度 |
|---|---|
| 經通知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 | 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
|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 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
| 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 | 依公式計算,上限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
| 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 | 依公式計算,上限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 |
| 候選綠建築證書 | 鑽石級百分之十、黃金級百分之八、銀級百分之六、銅級百分之四、合格級百分之二 |
|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 級距同綠建築 |
| 耐震設計標章 | 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
| 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 | 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
|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 依報核前實測面積,上限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
四類標章的各級距不得累計申請,只能擇一,且附有履行條件:須與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事業計畫、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領得使用執照後兩年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
地方自治法規另有上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另以自治法規訂獎勵項目,但額度不得超過零點二倍基準容積;屬前述策略性更新地區那一款者為零點四倍。所以要同時查三層:條例總量上限、中央辦法各項額度、案件所在縣市的自治法規。
常見誤解
「容積獎勵和容積移轉可以一起算上限。」 不行。兩者是不同制度、不同來源、不同費用,事業計畫中要分開列示,混算會讓量體評估失真。容積率也不是獎勵——那是都市計畫給的基本強度。
「可以申請就等於會核准。」 事業計畫依法要表明申請的獎勵項目及額度,實際核准與否由審議認定。以最大額度試算出來的量體只能當上限情境,不能當規劃基礎。
「其他法令也有獎勵,可以一起拿。」 依其他法令申請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而且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更新單元範圍、面積與所在直轄市、縣(市)
- 基地使用分區與法定容積率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的建造執照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判斷原建築容積用)
- 是否經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耐震不足、是否位於策略性更新地區
- 預計申請的標章等級
條例與獎勵辦法均有新舊法過渡規定,報核時點會影響適用版本。實際可申請的項目與額度,以報核時的現行法令與主管機關審議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