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指定的那一天。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一條直接決定了估價報告上的價格日期。買進時花了多少錢,在這裡不是計算基礎。
為什麼這一條這麼要緊
舉個例子。夫妻婚後買了一戶一千萬的不動產,登記在丈夫名下。十年後兩人離婚,房價已經漲到一千五百萬。
若照購買時的一千萬分配,這十年的增值全部留在丈夫那邊,不符合平均分配的意旨。所以法律把基準日訂在關係消滅或起訴的時點,而不是取得財產的時點。
反過來說,若在協議離婚後拖了兩年才處理分配,期間的漲幅也不列入——基準日已經定在關係消滅那一天。
先確認你們適用哪一種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分別、共同財產制,後兩種屬約定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未以契約訂立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一千零七條要求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登記是另一回事——第一千零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那是對抗要件,不是成立要件。訂了書面契約但沒登記,契約在夫妻之間仍然有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存在於法定財產制,實務上絕大多數夫妻都在這一類,接案時仍要先確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怎麼算
法定財產制把夫妻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
有兩類財產不列入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婚後從父母繼承來的房子不算在內,這點常被忽略。
另外,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請求權有時效:自知有差額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為什麼要委託估價師
要平均分配差額,得先知道雙方財產各值多少。不動產通常是這份清單裡金額最大、也最難有共識的一項。
由夫妻任一方自行評估,另一方很難接受;用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又與市場價值脫節。委託估價師擔任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指定價格日期的估價報告書,是把爭點從「你說多少」變成「依據什麼算出多少」。
若雙方各自委託而兩份報告落差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可請求公會協調。更省事的作法是共同選任一位估價師。
三個常見誤解
「房子登記在他名下,就跟我沒關係。」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看的是婚後財產的總額差距,不是看誰的名字登記在謄本上。
「婚後爸媽給的房子也要一起分。」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慰撫金也是。要先把這些從婚後財產裡抽出來。
「先估起來放著,等離婚判決下來再說。」 價格日期由法律指定。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基準日不同,先確定走哪一條路,估價才不會做白工。
洽詢時可以先準備的東西
- 婚姻關係的起訖時間,以及協議離婚或已提起訴訟(含起訴日期)
- 有無約定財產制與登記文件
- 各筆不動產的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取得時間與取得原因
- 婚後財產中屬繼承或受贈取得的部分及其證明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資料
- 不動產目前的使用狀態:自住、出租、空置
財產制的適用、婚前婚後財產的劃分與債務認定屬法律判斷,建議諮詢律師;估價師負責指定價格日期下的不動產價值評估。實際分配金額以法院認定為準。